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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70次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向住房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并按每套住房3万元处以罚款;不能收回的,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差价。

  •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20次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本意见要求,因地制宜,联合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175次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24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承担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违反有关规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有关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247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使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对房屋设计用途分类的判别更加清晰,减少合同纠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房屋设计用途进行分类调整,将原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并于2012年1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16号)同时废止。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20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21次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新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61次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新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资料交接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津国土房物〔2012〕372号的规定要求落实,做到接管文件材料完整,移交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08次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市住保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应当出具《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中,注销该申购人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195次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完成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继承人申请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其限价商品住房的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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