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9-29
津国土房市〔2012〕34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三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六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注册资本金标准的验资报告;
(五)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机构管理制度。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通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30日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2〕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