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上海市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预购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住房保障机构出售、回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等应当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等,构建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