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本条例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问题应当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注入资本金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监管体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发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支持引导和管理监督作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一实施国资管理,或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业务监管和经营业绩考核。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居民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规定的已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