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集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出租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的特殊专业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业务,估价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其他专业机构或者聘请有相应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但应当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和说明。
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或者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未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处理交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与买受人在交接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涉及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住宅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得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后再予销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的调控措施。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小区居民按规定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在组建征收安置住房小区业主大会的过程中,可以将征收安置住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视为业主。
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上海市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其中,在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时,还应当扣除其原住房的面积(计算公式:核定面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已建成的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与现状不符的,在规划部门出具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定性意见,并经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后,接受单位可办理该配套设施的房地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