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陕西省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测算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现房销售支持政策。对条件成熟的区域或项目,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房销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的通知。项目竣工备案后,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情况同时满足无机动车辆、无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出资小于5万元(含)三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评估事宜的通知。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9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申请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提供依据,确保真正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将非居住类房屋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申请及复核范围。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成都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