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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
    日期:2017-08-26 点击:132次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未24小时受理报修的;或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的;或一般修理项目未能3天内修复 (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 的。

  • 北京市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
    日期:2017-08-26 点击:239次

    北京市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加强对住宅产业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和有关法规规定做好各环节的审核、核验和监管工作。

  • 关于印发《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日期:2017-08-26 点击:154次

    关于印发《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我部相关工作部署,我司组织编制了《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你行政区域内各城市,供其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时使用。

  • 深圳市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17-08-26 点击:123次

    深圳市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 上海市关于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水箱清洗费、绿化养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305次

    上海市关于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水箱清洗费、绿化养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深入住宅小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相关住宅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房屋装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对策建议;要研究探索强化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制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日常管理手段,从根本上杜绝外来人员擅自出入小区垄断装修业务现象的发生,提高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市民群众居住生活安全感。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13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区县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把检查作为下半年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组成检查工作组,按步骤按要求,切实把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23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加强联动协调,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有序,责任明确,执法规范”的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检查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重点抽查,市区两级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确保物业服务项目纠纷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

  •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118次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开户银行将房价款以及房价款在监管专户存储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方。

  •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53次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为促进产业发展,给投资者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凡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金额每满500万元,并在我市开办企业(公司)或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可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一个小汽车专段号牌。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87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将其腾退至租金标准、租金总额及户型标准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自搬迁期满次月起按照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房屋使用费;有其他住房的,经营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租金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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