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专栏简介申请执行案例
法院拍卖共有不动产存在程序瑕疵时可以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未经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即裁定以物抵债是否合法?在首先查封法院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本案执行法院并未依据其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抵债财产移交执行,其并未依法取得处置权。故其通过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被执行人占涉案房产25%份额,应当仅拍卖其所占份额还是整体拍卖?执行法院在对共有不动产的处置上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两种处置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但对于具体的处置标准目前并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当执行法院对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被执行人占25%的涉案房产时,应当如何确定是仅拍卖其所占份额还是整体拍卖呢?本文通过一则广东高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该规定主要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参照该条规定,应以查明安置房的位置、用途、具体范围等情况为前提,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护。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不能阻止法院强制拍卖腾房,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长达10年甚至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且附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凭证,如果法院承认该租赁方式,则意味着新的房屋买受人需忍受20年租约期限内无法收到租金的窘境。并且,如果该房屋带租拍卖,该房屋的价值在评估时,亦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从四省高院案例来看,法院认定该租金交付模式违背常理,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所享有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并不当然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离婚协议书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约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权利内容及形成时间、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汤某,向其释明拒执犯罪的法律后果。此时,汤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搬出案涉房屋。今年8月6日,汤某与申请人置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主动搬离了案涉房屋,汤某也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提级合并执行,避免下级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有效提升执行效能
在执行复议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生效的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