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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案专栏简介

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 《物权法》191条中不得转让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
    日期:2020-02-13 点击:82次

    《物权法》191条中不得转让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中规定的“用于居住”,其标准应当是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该房屋的使用性质。该条款中规定的“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另外,执行申请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仅包括购房者本人,还应包括购房者的配偶、子女名下也都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债务人以房抵债后又出售该房屋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0-01-16 点击:289次

    债务人以房抵债后又出售该房屋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债务人以房抵债后又出售该房屋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0-01-16 点击:224次

    债务人以房抵债后又出售该房屋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0-01-16 点击:202次

    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 法院如何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0-01-13 点击:91次

    法院如何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关于预告登记案例
    日期:2019-11-19 点击:1061次

    关于预告登记案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可有效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关于二手房买卖学位、租赁纠纷问题
    日期:2019-11-13 点击:331次

    关于二手房买卖学位、租赁纠纷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业主将租赁物让与、出卖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中介已促成合同签订,为何无法收取中介费
    日期:2019-11-13 点击:212次

    中介已促成合同签订,为何无法收取中介费根据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可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才能购房。自该政策发布到本案中三方签订合同,已有一段时间,不管对于买方黄某还是中介公司都应知悉或是推定知悉政策相应内容。

  • 合同已经解除,中介方还能收取中介费用吗
    日期:2019-11-13 点击:130次

    合同已经解除,中介方还能收取中介费用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 购房者买房后又要求按房屋备案价返还“房价差额”法院能否支持
    日期:2019-11-13 点击:804次

    购房者买房后又要求按房屋备案价返还“房价差额”法院能否支持法院认为,首先,买方要求以涉案房屋的备案价格为基础并按照约定的折扣优惠进行交易,并退还相应房屋“差价”,实质上是要求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进行变更。而上述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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