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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建工合同案件审理相关问题
    日期:2020-02-13 点击:111次

    建工合同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开发商、建筑方的契约自由和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必须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性规范。审理中还得坚持下列原则:(1)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当事人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原则;(3)合同当事人公平竞争的原则;(4)遵循建筑规律原则;(5)坚持建设规划的原则;(6)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

  • 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0-01-16 点击:271次

    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 关于商品房定金退还的条件
    日期:2020-01-16 点击:168次

    关于商品房定金退还的条件“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原则上一方违约的,不予退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

  •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日期:2020-01-16 点击:434次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房二卖”不应进行确权诉讼
    日期:2020-01-16 点击:549次

    “一房二卖”不应进行确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日期:2020-01-16 点击:533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解读“公产房”概念
    日期:2020-01-16 点击:245次

    解读“公产房”概念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单位产住房,所有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由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进行管理。

  • 开发商承诺未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
    日期:2020-01-16 点击:160次

    开发商承诺未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 公产房屋能否互换
    日期:2020-01-16 点击:255次

    公产房屋能否互换根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住房互换条件。承租人之间交换住房使用权,应在自愿、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原则上进行,住房互换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办理住房互换手续必须由承租人到换房站办理。

  • 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
    日期:2020-01-16 点击:184次

    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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