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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要被执行,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2-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己的房子要被执行,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刘先生和刘女士是姐弟关系,刘先生想买一套XX市的房子,但是自己没有XX市市购房资格,所以就在2013年9月用姐姐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落在刘女士名下,但是实际的出资人是刘先生,二人在公证处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公证,刘先生也保存了购房款项的转账记录。不久XX市市废除了限购政策,刘先生也具备了购房资质,但是姐弟之间没有进行房产过户。

2015年刘女士和丈夫陈先生离婚,在分割婚内财产时出现了争议,陈先生认为这套商品房也属于婚内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本房,法院对此房进行了查封。

刘先生看自己实际出资的房子就要被作为离婚财产执行了,非常着急的刘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涉案财产有异议,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呢?法律允许借名买房吗?本案中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认定刘女士是该房屋所有权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先生与刘女士实际上形成了口头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刘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口头借名购房协议,结合刘先生支付全部首期购房款并偿还按揭贷款的事实及实际占有适用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刘先生与刘女士之间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刘女士亦确认自身对本案讼争的房产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因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刘先生而非刘女士。刘先生关于解除对涉诉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还应该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借名买房合同都会被认定有效。本案中,借名买房时候,刘先生并没有XX市市购房资格,若之后刘先生一直没有购房,则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将会因为违背行政强制性规范而被法院判定无效,本案中,主张权利时由于XX市市取消限购,刘先生取得购房资格,是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的关键性因素,提醒购房者,借名买房时务必注意,订立买房合同切勿违背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性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再者,离婚案件中,第三人如果认为离婚分割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分割有争议的房屋,法院一般会暂停房屋的分割,离婚案件仍然可以继续审理,第三人应当立即以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另诉,此时提起诉讼的案由应当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共有物分割。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因此本案中,即使备案登记人为刘女士,亦不能因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认定刘女士是该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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