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一起被拆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明耀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明耀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明耀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明耀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认为龙南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法院审理。安远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法院判决
安远县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政府拆除廖明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法律分析
居民采用扩建的方式扩大自己的权益是人之常情,然而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是超越规划许可证范围建造的建筑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严重者可能会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拆除违章建筑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征收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违章建筑是否拆、如何拆等问题很难达成协议,拆迁人急于求成不按法律程序强行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往往会激化矛盾引起“流血事件”。事实上,面对拆迁人将合法房屋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回击是最好的方式。
本案中,由于县政府无法就其行为合法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