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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 >> 农村问题

居民自行种植的树木影响到邻居怎么办

日期:2025-05-05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居民自行种植的树木影响到邻居怎么办? 

在自家的农村宅基地或是拥有产权证的商品房一楼小院内种植花草树木,并不少见。但如果树木过于高大,影响邻居家的采光、通风、排水,甚至危及居住安全,势必会引发邻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处理邻里关系时除了适用法律之外,也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以确保合理、妥善化解矛盾。对于树木落叶较多,导致相邻房屋屋顶排水困难的情况,种植方应承担适当修剪的责任。 

【典型案例】 

沈某与黄某均为上海市甲区某镇村民,两方分别居住在相邻的宅基地内。黄某的父亲生前种植了三棵水杉树,位于沈某家庭辅房后墙北侧1.3米处。黄某父亲于1999年过世,至2021年树木已高达20米左右。因水杉树属于高大落叶乔木,每年树叶掉落至沈某屋顶上,造成排水困难,房屋内墙壁发霉,严重影响沈某一家正常生活,为此双方产生纷争。沈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砍去沈某住房边上的三棵水杉树,并赔偿沈某多年清理水杉树叶的人工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及多年侵权费5000元。一审审理中,沈某撤回其后两项赔偿请求。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树木的种植年代和坐落有所争议。沈某认为树木种植于1991年左右,在其建房之后。黄某则认为,树木种植于上世纪80年代,在沈某建房之前。同时,沈某认为树木位于其家庭宅基地范围,但黄某认为树木所处位置是集体分给黄某父亲的杂边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黄某父亲在沈某家楼房后种植的三棵水杉树,因树龄较长、落叶较多,树叶掉落至沈某家庭屋顶上,造成沈某家排水困难,严重影响了沈某的正常生活,故沈某要求锯除三棵水杉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锯除方式及时间,法院根据农村风俗确定。黄某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负有对其父遗产的管理义务,现涉案水杉树对沈某等造成妨害,黄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水杉树种植时间,即使水杉树种植在沈某建房之前,黄某仍具有排除妨害之责。至于水杉树种植的具体位置是位于沈某等宅基地范围还是位于集体分给黄某父亲的杂边地,系对于土地使用权之争,非本案处理范围。现沈某自愿撤回要求黄某赔偿损失之诉请,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黄某于2023年大寒期间(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4日之间)将种植在沈某房屋后面的三棵水杉树进行修剪,使水杉树的高度不得高于沈某房屋二楼天沟。

一审判决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黄某把三棵水杉树到根全部锯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等楼房后的三棵水杉,因树龄较长、树木高大、落叶较多,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考虑到水杉树种植已有三十多年,如适当修剪可减少对沈某生活的妨害,沈某应从相邻关系的和睦出发宽容以待,而不应强求黄某予以砍除,扩大黄某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及当地风俗后判决黄某对水杉树进行修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建议】 

法律之所以对相邻关系进行规范,是由于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支配权能时,可能与另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为使相邻的不动产均能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邻里关系和睦长久,法律有必要对相关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规范。而随着法治的进步,人类对自身生活品质与权利日益关注,相邻关系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展,不仅包括对相邻方采光、通风、排水、安宁、隐私造成的影响,还可能涉及光污染、气味污染、景观妨碍、信号妨碍、辐射污染、风水禁忌等种种难以量化的情形。我国民法一直承认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具有排除相邻妨害的责任,但相关法条规定得较为简单、笼统,对于光污染、辐射污染、信号妨碍、风水禁忌等非传统概念中的相邻妨害是否属于民法管辖以及如何救济等尚无明确规定,需视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实践中,原告基于相邻关系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并非都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相邻方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在分析认定此种容忍义务的程度时,既要以一般社会人的忍受程度为标准,也要考虑排除妨碍的技术及经济可能性。比如装修施工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噪音,如果要将噪音降低到让周围居民完全接受的程度,从技术难度和施工成本角度来看显然缺乏可行性。

无论如何,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价值观。多数相邻纠纷案件中的矛盾经过较长时间积累,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比较严重。为了和平化解矛盾、避免后续执行困难,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般优先劝导原被告相互体谅,如必须判决结案也要把握好自由裁量尺度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尽量在确保被告正常生活的同时,将对原告居住舒适度的影响降到最低。

对此,建议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自身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外墙、屋顶、绿地、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停车位、物业用房、文体、照明、消防设备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可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处分、利用共有部位则需业主集体表决决定,如个别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堆放、安装,正常生活遭受影响的具体业主有权起诉要求拆除。

2.相邻关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租客等)。加害人不得以房屋为购买或继承所得,妨碍行为系前手实施为由拒绝整改。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影响相邻方正常生活的树木,业主和物业均不得自行砍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是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抑或是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原因确需迁移、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徐蔚青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王冬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姜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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