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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地产律师解析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之租赁取得

日期:2012-04-2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12次 [字体: ] 背景色:        

1、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替代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规定将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但实践中存在这种方式。

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确立了土地租赁制度。

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适用于场地出租、企业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2、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存在的问题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权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另外,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土地租赁城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时必须登记。

3、租赁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其处分: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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