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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地产律师解析我国农村土地分类及其利用规范

日期:2012-04-2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8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农业用地:国家对农用地实行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控制建设用地吞蚀农业用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

农村承包经营体制。

2、建设用地

(1)宅基地:土地管理法62条:一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农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占用农用地建房的,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等44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依附于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但不能脱离房屋转让和处分,只能随房屋一并转让、出租。原则上,房屋灭失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丧失使用权,宅基地具有身份性,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申请获得宅基地,农村房屋一般不得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

(2)企业经营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原则上禁止经营用地的使用权流转,但因破产、兼并的例外,例外原则使农村土地转化为非农业土地成为可能。

(3)公益用地和公共用地

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公益用地只能用于社区公益和公共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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