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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 >> 农村问题

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发的农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是否有效

日期:2023-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个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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