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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20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29次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63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21次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新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成都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451次

    成都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61次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新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资料交接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津国土房物〔2012〕372号的规定要求落实,做到接管文件材料完整,移交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08次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市住保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应当出具《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中,注销该申购人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195次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完成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继承人申请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其限价商品住房的性质不变。

  •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217次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578次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城区住宅在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所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清运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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