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要始终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强化对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期,切实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方面,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合理优化设计方案,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典型。
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督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例行督察等相关工作中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单位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及非住宅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部门联动 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