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通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促进成渝经济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按照试点工作目标,编制本区县试点工作方案,完善系统建设,制定实施流程,加强培训宣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使服务平台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得到群众认可。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2011年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已按规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按照规定于今年5月31日前将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连同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到市县,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本地区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市住房储备部门决定不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完善产权的原购房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补交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增值收益价款,补交价款金额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