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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
    日期:2012-05-08 点击:267次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43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尽快建立房产交易信息与税源资料交换平台,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统的联网,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信息和税收信息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体信息传递有关内容另行明确。

  • 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48次

    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今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六至十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上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04次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16次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188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下)
    日期:2012-05-07 点击:208次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上)
    日期:2012-05-07 点击:272次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06 点击:291次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协调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300次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协调的法律规定 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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