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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事宜当事人的委托手续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4 点击:460次

    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事宜当事人的委托手续法律规定 转让当事人是自然人但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转让当事人是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 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2-05-04 点击:1290次

    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当事人应对转让房地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与现状不符的,转让人应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转让当事人再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房地产登记时的面积测绘数据及附图的,不再重新测绘;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交测绘单位出具的该房地产的实测面积数据及附图。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将已经转移登记的商品房房屋土地面积情况在开发企业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记,并在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将相应面积予以扣除。

  • 关于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工作分工
    日期:2012-05-04 点击:349次

    关于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工作分工 新建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上述企业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本辖区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再转让的,仍按照上述分工办理。存量项目。房地产登记档案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登记档案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5-04 点击:357次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包括:1、在建工程项目转让;2、商品房期房转让;3、商品房现房转让;4、存量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04 点击:231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04 点击:230次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根据《通知》中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相关规定,向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入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的信息反馈。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随统计月报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交易情况一并按月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后,再向交易办公室定期反馈交易结果。信息反馈的样表格式另行商定。

  • 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5-04 点击:196次

    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2-05-04 点击:229次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限价销售,且经济适用住房均为近年内建成,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 2010年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5-04 点击:216次

    2010年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003年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日期:2012-05-04 点击:204次

    2003年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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