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包括:1、在建工程项目转让;2、商品房期房转让;3、商品房现房转让;4、存量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根据《通知》中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相关规定,向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入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的信息反馈。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随统计月报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交易情况一并按月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后,再向交易办公室定期反馈交易结果。信息反馈的样表格式另行商定。
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限价销售,且经济适用住房均为近年内建成,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2010年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03年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