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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05-6-24 【实施日期】2005-6-24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京政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5〕26号),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价格的责任。

要通过调整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市民居住权,保护房地产投资者利益,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依法打击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保持本市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和供应量,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认真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储备,建立当年及下一年度土地供应量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收回闲置土地,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征收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3号令)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及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及布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政策优惠。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优化住宅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依法做好普通住宅的规划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房入市步伐,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年度竣工20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适度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各区县政府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住房和人员情况档案,并实现全市联网。尚未出台廉租住房政策的区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禁止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实行实名购房制度,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在房屋买卖中没有还清贷款或房价没有结清的,不允许转让。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加强对销售对象的审核。

继续完善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行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和公示制度,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公布向市场投放的商品房数量,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在房屋买卖合同外收取未标明或未约定的费用、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强制或变相收取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五、加强信贷管理,严格税收征管

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严格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发放条件等政策,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买卖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项目建设要求的企业,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形成售赁相辅的住房体制,为社会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价位的住房。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健全中介机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租赁市场服务质量,使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七、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消费的理性预期

建立健全本市房地产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及时对各种指标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处理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房地产信息沟通、搜集、汇总、整理机制,研究房地产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调控意见。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准确、及时、权威的房地产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形成住房需求的理性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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