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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栏简介

北京小产权房律师专栏:北京小产权房律师,小产权房买卖律师,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小产权房买卖返还房款纠纷,小产权房交易无效腾退房屋纠纷,小产权房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小产权房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小产权房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定金纠纷;小产权房房屋质量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小产权房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仲裁代理。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508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有偿取得。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无偿取得。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在农村已经存在宅基地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问题,无偿取得宅基地,既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宅基地应当有偿使用。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日期:2012-07-30 点击:415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最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所以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在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 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74次

    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所不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并且不涉及社会保障等因素。

  • 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日期:2012-05-13 点击:451次

    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 农村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日期:2012-05-13 点击:409次

    农村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日期:2012-05-13 点击:492次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3 点击:503次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5-13 点击:459次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点击:399次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日期:2012-05-13 点击:564次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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