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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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专栏简介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构成虚假诉讼
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停止对其购买案涉房屋的执行的,应予支持
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王某某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被执行人提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及证明责任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外人杨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不动产执行案件中虚假租赁的识别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构成虚假租赁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纳购房款以及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案涉房产不具备合法交付的条件,而案外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