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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土地征收概念
    日期:2022-11-25 点击:58次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政府少批多占耕地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日期:2022-11-06 点击:232次

    政府少批多占耕地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实际征地的面积超过征地批准中所载征地面积的行为,即存在少批多占行为。当征收耕地时,少批多占行为不仅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不利于耕地保护。该案中,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少批多占耕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增强政府合法征地、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具有耕地保护典型意义。

  • 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
    日期:2022-10-31 点击:62次

    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在于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机关是否怠于行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因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
    日期:2022-10-13 点击:199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一,关于评估结果的作出与送达问题。被征收人领取了《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表是分户评估报告。即使该表实属分户评估报告,在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表确定的案涉房屋价值确实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关于案涉房屋面积问题。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对案涉自建(无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 登记用途不明确的土地能否纳入闲置土地的处置范围
    日期:2022-10-12 点击:109次

    登记用途不明确的土地能否纳入闲置土地的处置范围为防止国有建设用地出现不必要的闲置与浪费,特设置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履行土地建设开发职责;闲置土地处置的调整客体仅为国有建设用地,而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以及集体土地并未纳入闲置土地处置的调整范畴。

  • 对被征收人应否享受补偿安置的事实认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149次

    对被征收人应否享受补偿安置的事实认定二审判决认为,买建平作为在海坡自然村无合法房屋产权且户籍不在海坡自然村的人员,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未主动配合登记丈量、未积极进行搬迁工作,也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不符合《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规定的发放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的条件,但并未查明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是否与买建平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亦未查明买建平方是否确实存在不配合登记丈量的举动,即认定买建平存在不配合情形,不符合《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规定的发放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的条件,属查明事实不清。

  •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日期:2022-09-15 点击:184次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民法典》第243条是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该条在《物权法》第42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四项修改,即将原被征收主体中的“单位”修改为“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用等增加“及时支付”要求,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对象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将“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更全面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征收农村土地不公告,农民能起诉吗
    日期:2022-08-30 点击:94次

    征收农村土地不公告,农民能起诉吗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包括被征地户)的切身利益,其公告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包括被征地户)对补偿方案均可能有不同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律要求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故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且同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权,该行为可诉。

  •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22-07-14 点击:206次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监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据此,行政机关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日期:2022-06-27 点击:106次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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