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一户多宅”违法吗宅基地是农户享有的重要生活资料之一。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拆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争议。因取证难、周期长、标准杂,不仅当事人无所适从,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审理人员也都会觉得无从下手。实际上,无论是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还是因“一户多宅”而引发的拆违案件,都不能简单的认定,而是要结合历史、家庭等多方原因详细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多查询当地相关政策,积极搜集证据,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寻求帮助。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宅基地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践中,宅基地确权案件比较繁多,不少当事人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比较困惑,小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指导精神,对此类案件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梳理,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指的是什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2021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有关政策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仍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房地产律师解析宅基地谁负责审批《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的建址和用地范围,并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建房申请提出年度计划,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领证后方可建设。
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你修缮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