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知道哪些内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且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的行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其他规定寻求救济。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诉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最高法: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万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权利将清零;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一文中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进一步丰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规范样本的法律分析,完善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实施路径与规则设计为核心的法律表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民法典》第35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仅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该句话究竟该做何解释?是否意味着有偿续期一锤定音?如果是有偿续期,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张素华教授和汪文张博士研究生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兼评民法典第358条》一文中,以有偿续期为前提,探讨续期的规范设计。
民法典中农户成员去世,村集体能否收回承包地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即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即使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依然存在,该户下的其他人就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须继承即有权继续经营承包地至承包期满。
民法典中村民委员会撑自将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有效吗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才能有效:(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未经过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应该无效。
最高法: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安置补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而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非本人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内容和安置补偿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以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为前提,因此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主要由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