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当贯彻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治底线、坚持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法治目标、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法治理念。在法律制度层面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当构建适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模式、产权结构和治理体系。
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以成为特别法人作为农村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注重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国家、市场等组织外资源,以降低组织运行成本,提升组织治理效能。农村社会的声誉机制、道德约束、关系网络等组织内部资源有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效能。
只有“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受侵害的村民”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村村民”这一主体资格,是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而可被起诉的对象主体,也只可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如A村农村合作社、A村村委会或A村村委会主任等。
青海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青8601行初109号行政判决:一、责令被告小桥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小桥村委会损害原告陈某利、陈某善合法权益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陈某利、陈某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桥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青01行终8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对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能否立案查处本院认为,按照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见申请执行人无处罚的职权依据,该行政处罚属无效。
农村自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时往往选择本村或者附近的包工头进行施工,建造的房屋也往往是较为简单,并在当地流行的构造方式。但伴随着收入及审美的提高,越来越多各种造型、高层的房屋被设计出来,对于施工队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出现伤亡等情况的发生。那么对于施工队伍的选任成为建造房屋的首要考虑因素。
土地补偿费,为何没有我的?本案中,陈老伯所在的村通过召开村民会议,集体决定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这是该村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分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离婚后户口未迁,前妻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本案中,小丽因迁入时间晚于征地补偿方案确定之时,故未获得补偿款分配。但阿美在征地补偿方案形成之时,其户籍性质未变,且未退出原有的承包地,因此,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然有效。在此基础上,村民小组不得以阿美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应依法分配给阿美应得的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