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后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权利保护
    日期:2025-03-13 点击:9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后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权利保护

  • 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解析:迁出子女的权利边界与制度挑战
    日期:2025-03-11 点击:10次

    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解析:迁出子女的权利边界与制度挑战

  • 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偿,是否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日期:2025-02-23 点击:20次

    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偿,是否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村民在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有权建设房屋用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如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时,采可以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应当遵循“一户一宅”政策。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日期:2024-12-20 点击:17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村集体的决定内容违法,村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日期:2024-09-01 点击:18次

    村集体的决定内容违法,村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虽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但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无效。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4-08-20 点击:25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并非来自于行政机关的颁证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能当然的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离婚后户口未迁走的外姓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
    日期:2024-08-04 点击:26次

    离婚后户口未迁走的外姓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 宅基地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4-08-02 点击:21次

    宅基地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案涉房屋由曹某及其父母等家人共同居住生活,曹某作为家庭代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交付房屋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款,其共同居住人应当知情并同意拆除该房屋。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不损害曹某的合法权益,《安置补偿协议》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

  •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构造与实现
    日期:2024-07-31 点击:25次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构造与实现

  •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
    日期:2024-07-30 点击:15次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保障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居住生存的作用,并为乡村社会的形成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时过境迁,以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传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然与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脱节。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