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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
专业园林绿化施工属“建设工程”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绿化施工”是某园林建设项口的组成部分,并非单纯的植树种草劳务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已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劳务分包人需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情况须经验收”。
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保证不能成立案涉《车库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与潘某鑫、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欠的车库款也是因该合同产生。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尚欠的车库款应由潘某鑫、肖某支付。虽然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委托书》中有肖某良的签名并附有括号“担保人”三个字,但是肖某良不是《车库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本身不负有承担支付车库款的义务。
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保证不能成立案涉《车库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与潘某鑫、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欠的车库款也是因该合同产生。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尚欠的车库款应由潘某鑫、肖某支付。虽然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委托书》中有肖某良的签名并附有括号“担保人”三个字,但是肖某良不是《车库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本身不负有承担支付车库款的义务。
孙某诉张某、郭某、张某一占有保护纠纷案孙某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不法性时,其作为权利人可以对不法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氏本人实际使用诉争房屋,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张某等三人在张氏生前就与张氏共同居住,系诉争房屋的长期使用人,对诉争房屋已形成长期居住的事实,并非诉争房屋的不法占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某房地产公司诉刘某伟、李某伟债权人撤销权案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撤销权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 撤销权,撤销对象是债务人实施的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增加财产负担,以致 影响其正常清偿能力,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刘某伟与李某伟在法院 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设立抵押,北京市卡台区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设租赁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合同无效,并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以房抵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本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鞍山供电公司在自愿以房抵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