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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案例专栏简介

居间合同案例

  • “ 禁止跳单”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
    日期:2024-07-13 点击:0次

    “ 禁止跳单”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未将居间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而是使用中介合同并将其纳入典型合同。就本质属性而言,《民法典》的“中介合同”也就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可以约定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43-157条、第506条等相关规定可知,若该条款并无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是有效的。

  • 买房找业主“跳单”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日期:2024-07-09 点击:4次

    买房找业主“跳单”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是自行与小王沟通房屋买卖事宜,最后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并未参与,所以小李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才找到房源并与房主成交的,并且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所以小李应该支付中介费。

  • 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
    日期:2024-05-21 点击:7次

    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故侯女士应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西北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未向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房屋过户等服务,故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成,在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对于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金额,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51次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居间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 某房屋中介与陈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8 点击:29次

    某房屋中介与陈某中介合同纠纷案“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买房人客观上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11-30 点击:69次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动产经纪公司在向陈某华陈述案涉房屋买卖风险时,明显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以致陈某华对该风险有了错误的认识,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陈某华提出的要求退还信息服务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李某诉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案
    日期:2023-11-29 点击:62次

    李某诉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案钟某军利用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的身份,伪造了相关材料并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进行诈骗,房地产经纪公词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李某房款损失的35%.因李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李某主张退还居间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日期:2023-11-25 点击:22次

    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本案中,高某在刘某处表达购买李某房屋意向,并缴纳中介费,双方已形成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义务。刘某已初步向高某提供意向房屋信息,履行了约定义务,高某通过在刘某处得知的意向房屋信息,绕开刘某直接与出卖人以335000元价格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 定金罚则及居间合同服务费的收取
    日期:2023-11-22 点击:66次

    定金罚则及居间合同服务费的收取通过房屋中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已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行为,本案纠纷就是一房二卖后房屋买受人起诉房屋出卖人及房屋中介的典型案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郭甲公为出卖房屋委托郭乙公通过房屋中介——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买受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咨询公司参与合同,四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
    日期:2023-11-08 点击:60次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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