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常识
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是否影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后果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借贷和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抵押权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行使其抵押权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本文将探讨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这一规定的背后逻辑。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及实务提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对抵押权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法律实务中的痛点、难点,因其直接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相关规定历经《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九民纪要》的演变,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修改了原有不适当的部分,增添了部分新的规则,处理了部分原有规则,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他人针对标的物的处分吗?即使抵押人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对标的物进行了处分,只要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主张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关于预告登记的此种顺位效力,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韩国不动产登记法》明确规定“已办理假登记时,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的顺位”;《韩国假登记担保法》亦规定:“对已经进行完假登记的不动产强制拍卖时,假登记担保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形下,在顺位上将假登记担保权看作是抵押权,设定假登记看作是设定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顺位抵押是指就同一不动产设定多个抵押权,多个抵押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在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先后顺序优先受偿。顺位抵押的意义在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有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先后顺序行使权利,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