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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从住房保障省级奖补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实地指导绿色农房建设与示范和绿色建材发展与应用,每两年总结各地绿色农房建设、绿色建材下乡工作经验,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现将《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各用人单位要把为上述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的重要措施,纳入双方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人力社保部门应把为上述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人事、劳动合同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
天津市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