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行项目公开、合同公开、投资额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鉴定所需有关测绘资料由专家委员会向房屋调查机构调用,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调用资料移送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应协助专家委员会调取有关测绘资料。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保险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做好消费者教育,如实介绍该业务在丰富养老保障选择、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提示消费者抵押房产的后续评估、管理和处置情况,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编写、印制宣传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2014年底前要完成平台技术标准制定。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购房者适度消费、梯度消费,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关于明确本市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排除险情后的后续房屋修缮工程,相关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对抢险修缮工程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