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单项备案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津备案,已取得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收回证书,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督促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对绩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停车泊位使用权经界定属产权单位所有的,产权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结果报区城管办备案,并按要求做好设施维护工作,接受工商、物价、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市政设施和停车收费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负责经济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地铁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地铁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原则上可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工程按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对被定为C类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生产警示会,对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告诫;将该工程项目及所属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作为各项质量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