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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日期:2017-09-21 点击:237次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中心城区统一实施住房保障。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区分别实施住房保障。

  •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17-09-21 点击:251次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9-21 点击:158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7-09-20 点击:192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20 点击:270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对提高房屋登记队伍素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房屋登记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屋登记机构要认真组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切实做好培训考核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7-09-20 点击:178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9-19 点击:252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金融维权“绿色通道”。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和保险诈骗的力度,切实减少贷款违约率,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犯罪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做好地方金融企业重组改革、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日期:2017-09-19 点击:146次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节能建筑项目,其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09-19 点击:17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09-19 点击:1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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