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用房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1日以后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无实体墙分割的商业、办公用房,测绘机构在实测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界桩或界址线进行测量并保留照片等证据材料。建设单位和房屋权利人须保留现场界桩或界址线,若未按规定保留,一经发现,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将房地产中介信用网络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实时交换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开放给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银行、社会组织等单位。
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长任组长的成都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试点工作领导作用,全面负责试点方案的拟定、推进、指导、总结和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尽快确定实施路径,创新开展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评估委托方或与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对原物业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向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选派成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向申请人和物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重庆市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努力开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由市统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分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价格,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散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