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区(市)县房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对发现有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书面汇报,并注意采取有效方式控制事态发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恪守诚信,公平交易,不发布虚假信息,不向购房人虚假承诺,不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囤积房源、捂盘惜盘、炒卖房号等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
关于征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也可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征求《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我厅与四川省测绘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侵占或破坏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属设施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自动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