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经合法批准已由后续权利人使用,且后续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在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原权利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迎难而上、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切实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国土部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统筹提高管理效能。试点城市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江西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