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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18-04-19 点击:225次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
    日期:2018-04-19 点击:137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本规程附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测算指引》与本规程同时颁布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程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4-12 点击:162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和支持主题公园及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健全完善主题公园行业协会管理,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主题公园建设、经营、服务方面的技术规范,宣介政策法规,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营造良好环境。

  •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4-11 点击:184次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4-08 点击:183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保障土地利用资金投入。确保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土地储备财政投入。鼓励吸引社会主体参与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

  • 湖北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8-03-30 点击:208次

    湖北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加强风险防控。省级会商领导小组会商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问题和风险,指导市级会商工作小组在预售许可、土地竞买、购房融资等方面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主要包括:对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经督办仍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暂停其土地竞买资格;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网签资格;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贷管理,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等。

  •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30 点击:112次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日期:2018-03-23 点击:106次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机构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请示。

  •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8-03-23 点击:180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日期:2018-03-21 点击:172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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