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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73次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71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242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221次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64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44次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367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223次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始住房保障档案的外借出库,借阅期限不超过十天。到期归还的住房保障档案,应由借阅人本人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档案的基本内容、页数、破损情况等,与系统中的电子影像核对无误后,注销外借记录,并将档案归还入库。如到期未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催还档案,如需续借,应办理相应的续借手续。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224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细则,按照结合实际,注重衔接的原则,自行制定配租细则。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点击:192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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