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工作衔接。各地要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及时制订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产生,确保工作无缝对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文明确,自2015年1月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650元调整为71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调整为930元。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参照《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后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24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的衔接工作。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告知后应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分别予以处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或要求违规使用者完善产权。收回出售住房相关税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要做好群众服务,热情接待公有住房住户,提供预约服务,定点、定人、定时接待住户,认真、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深入街道、居委会、居民家中等方式,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确保按时完成重新签订《合同》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下称《报告》)印发你们,本《报告》同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2015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是指以下标准房屋的指导租金。楼房(住宅)有简单家具、家电,一般装修(铺地砖,粉白墙,卫生间及厨房简单装修),有管道天然气(或煤气)、管道暖气,周围环境一般。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房龄以下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80元(《30年房龄以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见附件1)。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320元执行(《30年房龄以上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