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应急中心”)受区(县)房管局委托,行使区域内房屋应急维修的职能;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为本市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部门,配合相关区(县)房管局做好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受房屋所有人委托,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的职能。”
北京市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
国务院常务会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收购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加强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零问题”、“零案件”的地区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到位。第三季度,两部将总结通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