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禁违规代理租售“房中房”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客户租售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现物业属“房中房”的,应主动向业主解释相关政策,在业主书面承诺拆除“房中房”、解决有关问题后,方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把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单位拒绝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中标人现场答辩承诺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性改进意见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成片居住小区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验收完毕。
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加强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完成房屋面积备案的测绘成果,可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继续使用;本通知印发之前未备案的测绘成果,应依据《规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测绘成果方可备案并用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北京市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但由于代征地未腾退等原因,不能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所有开发项目,均可先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