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心城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利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信心,引导居民理性住房消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的通知。加强批前服务。审批服务部门要深入现场,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证建设项目快速推进。加强在行政许可中心的现场审批。充实现场审批骨干力量,落实首席代表制度,实行具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职能部门与审批现场联动作业,提高建设项目现场审批率。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本通知发文前已受理的公积金个贷,原则上按原个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对已受理未办结公积金个贷手续的借款人,确有更改要求的,须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其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算过渡人数。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被拆迁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