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专栏简介申请执行案例
以房抵债情形下,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债权人仅凭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债权人)虽主张其基于《以物抵债协议书》取得了案涉房屋物权,但是,即便上述协议真实有效,以物抵债的目的也是消灭债权,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当事人(债权人)仅凭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当共有财产被查封后,陈鸣鹤法律团队建议,其他共有人应及时考虑下列两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在执行程序中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财产份额,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之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其份额财产的查封;二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商品房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购房人是否可“合法占有”并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查封争议商品房前,该商品房所属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该工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与购房人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购房人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购房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并无不当,对方当事人关于购房人违法占有使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案外人是否还能提出执行异议作为执行标的的案涉房屋已经被执行给于某,案外人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均取决于案涉执行程序是否已经终结,而“执行程序终结”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后执行程序完全终结。本案于某未能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债权尚未得到完全清偿。因此,案涉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未超过法定期限。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标的物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并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本案当事人以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执行过程中,如何执行失信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基于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消费者购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配偶、子女名下财产亦不能幸免
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案申诉程序中,李某树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XX分局出具XXX[202X]01号《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反馈》与本案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属于新的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李某树申诉理由部分成立。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