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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因限购政策购房不成,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
    日期:2019-11-21 点击:119次

    因限购政策购房不成,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与限购政策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9-11-21 点击:152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从是否收取手续费角度看,房地产企业出借资质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合同,一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合同。房地产企业出借资质合同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在于房地产企业是否有资金投入、是否参与分红和担损。

  • 借名买房的风险
    日期:2019-11-19 点击:238次

    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 法院对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9-11-19 点击:183次

    法院对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如此,“阴阳合同”的签订仍然已成为惯例。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之外,与我国目前银行放贷审查不严、税收监管存在漏洞、对中介机构监管缺失等因素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
    日期:2019-11-19 点击:163次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签约时肯定会要求双方共同签字。但如果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该房为婚后购买,法律上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安全角度讲,买方仍应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知情同意的文件。

  •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18 点击:116次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理论,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在将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8 点击:82次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未经王女士的授权和同意,便代其办理退房及变更租赁关系的手续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女士合法的承租权。因原产权单位明知刘某没有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却仍旧为其办理王女士承租公房的退房及变更承租人的手续,显然,刘某与原产权单位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且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

  •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
    日期:2019-11-18 点击:134次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国家早期分给居民的大部分是承租的公房,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国家允许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承租的公房。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要符合《公有住宅出售办法》中规定的购房条件,即可以优惠价或成本价取得公房的产权,房屋便归职工个人所有。

  • 央产房,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作价评估
    日期:2019-11-18 点击:239次

    央产房,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作价评估通常,很多单位对于央产房的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有的单位规定不满一定年限不允许上市交易,部分涉密单位的央产房明确规定不能上市交易。对于诸如此类的央产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及价值评估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

  •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日期:2019-11-18 点击:928次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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