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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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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日期:2023-06-24 点击:47次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过户,能否排除男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6-17 点击:49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过户,能否排除男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06-14 点击:159次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从中可以看出,前述两种情形是丧失赠与房产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要件。关于第二个要点,本条中用“可以”而不用“应当”来表述,二者虽有一定区别,但不能作任意性解释,不能将“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应理解为在不具备前述两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遇到赠与房屋权利转让的瑕疵等特殊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作出妥善处理。

  • 婚前协议约定的“忠诚条款”是否有效?涉案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日期:2023-06-05 点击:55次

    婚前协议约定的“忠诚条款”是否有效?涉案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本案中,何某与袁某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何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日期:2023-06-03 点击:39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

  •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复婚时又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男方反悔,法院会如何判决?
    日期:2023-05-31 点击:38次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复婚时又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男方反悔,法院会如何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复婚后,案涉房产并未过户至徐女士名下,且现在蒋先生明确要求将该房产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表明其不再履行赠与的承诺。

  •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
    日期:2023-05-27 点击:35次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日期:2023-05-27 点击:36次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该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
    日期:2023-05-27 点击:47次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该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本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私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离婚时应少分财产
    日期:2023-04-29 点击:48次

    私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离婚时应少分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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