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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的分割应当考虑房屋性质来源等因素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军产房的分割应当考虑房屋性质来源等因素

——北某诉史某遗赠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8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赠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某

被告(上诉人):史某

【基本案情】

乔某与史甲于196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史某°后乔某与史甲于1976年12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史某归史甲抚养o1982年9月30日,乔某与宋某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乔某于2015年12月25日去世,宋某于2018年12月12日去世。庭审中,史某确认与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

乔某生前系军队正师职离休干部,其与宋某生前居住在58号房屋中。乔某去世后,宋某(乙方)与某干休所(甲方,以下简称干休所)于2018年4月8日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甲方将58号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后宋某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其名下,产权证编号为京军x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产权证中权利性质栏中记載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2018年8月20日,宋某留有手写《遗嘱》一份,将涉案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北某(本人朋友的儿子),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落款立遗嘱人处有宋某签名、手印及手书日期。宋某去世后,北某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接受遗赠声明》,表示其已知晓宋某所立上述遗嘱,并表示愿意接受宋某遗赠的上述房产份额°

关于58号房屋的权属,干休所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中记栽:58号房屋系按照军队安置离退休人员政策给予乔某居住并由其个人承租。乔某去世后,按照军队的相关政策用乔某本人的住房补贴并以经济适用房价格来购买此房,未曾用到其配偶宋某的工龄和钱款。另外依照军队以及住建委的相关规定,若军人已故,可由其配偶来办理购房手续°就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

史某、北某对于58号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系乔某的配偶,根据有关政策,乔某去世后,宋某作为乔某的遗孀,有权办理购房手续购买58号房屋,实际上宋某也使用了乔某生前所遗留的住房补贴购买了58号房屋,并登记在宋某名下,该房应属丁宋某与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乔某去世后木留有遗嘱,故其在58号房屋中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宋某、史某各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现宋某已去世,其留有遗嘱将其在58号房屋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北某,北某亦巳表示接受遗赠。通过录像及心理健康测试报告,可以认定该遗嘱系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8房屋由北某、史某继承所有,其中北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史某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史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58号房屋原系军队根据乔某的职级按照安置离退休人员政策分配给乔某租住使用的住房。乔某去世后,宋某于2018年4月8H与干休所签订了《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使用乔某名下住房补贴购买,产权登记在宋某名下。宋某去世前将其在58号房屋中的份额遗赠给北某,北某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现就该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受遗赠人北某与继承人史某无法协商一致,引发木案诉讼。

产权原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的军产房,因政策性房改而使用军人配偶一方的住房补贴购买取得产权后,在离婚、继承等分割时,由夫妻双方或继承人协议处理,并向军队管理单位报备;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结合房产来源、出资、军队职业折扣、夫妻双方军(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具休到本案争议房产,从最初来源来看,产权原属军队,后军队根据乔某正师级身份对应的住房建筑面积待遇分配给乔某租住使用;从购房主体来看,乔某去世前,58号房屋应由目.仅能由乔某本人购买,乔某去世后,宋某基于乔某配偶即合法继承人身份办理购房手续。换言之,58号房屋虽由宋某个人与干休所签订售房协议,但本质上仍基于与乔某特殊的身份关系;从购房岀资来看,购房款全额使用乔某名下住房补贴,因乔某前后有两段婚姻,根据《关于乔某同志住房补贴计算方式的说明》,其住房补贴按照对应时期应具体分为四部分:与史甲婚前约18.92万元,与史甲婚内约11.8万元,与宋某婚前约6.47万元,与宋某婚内约7.96万元。考虑到住房补贴转换为房产的巨大价值,优先考虑使用两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购买58号房屋。经本院核算,仅考虑购房出资,乔某应占58号房屋约67%的份额,宋某约占13%的份额,史甲约占20%的份额°另外,宋某在购买58号房屋时承诺未在地方购买或集资建有住房,可以认定宋某因购买58号房屋丧失在本单位福利分房资格,且宋某与乔某共同生活30余年,对其份额,可予以适当照顾°

综合以上因素,58号房屋虽系乔某去世后由宋某购买,但在乔某去世前已分配给乔某居住使用,且与乔某本人军人身份、军龄、职级待遇等密切相关,购房款亦使用乔某不同婚姻阶段前后购房补贴支付,应当依法确认乔某、史甲、宋某在58号房屋中所占份额。一审法院以58号房屋属于乔某与祟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径行确认宋某享有58号房屋一半份额不当,予以纠正。结合史甲、乔某、宋某先后去世发生的继承效果以及本案继承人、遗赠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北某、史某在58号房屋中的继承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8房屋由北某、史某继承所有,其中北某占49%的所有权份额,史某占51%的所有权份额。

【法官后语】

本案是继承人基于遗产分割请求,提起的有关军产房分割的继承诉讼。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被继承人对于军产房所占份额。现分述如下:

一、军产房分割的特殊性

军产房,顾名思义是指在国家划拨给军队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来源、建设、分配等都与普通房产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军产房的取得、面积与军人一方的职级密切相关,尤其随着军人一方职级的调整,房屋也可随之调整;其次,军产房往往经历从租住到购买的过程,购买军产房多使用军人一方的住房补贴直接廁扣支付,且购买时的折扣价格亦考虑军人一方的军龄、职级待遇等方面因素;赧后,实践中,军队允许军人一方去世以后,配偶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办理购房手续购买军产房,故军产房受部队政策的指导性较强。

基于军产房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虽对于因军人身份取得的房屋统称为军产房,但具体情况却纷繁复杂:(1)购房者身份。一方具备军人身份或双方均具备军人身份,购房者为军人本人或军人配偶。(2)购买时间。军人去世前购买,军人去世后购买。(3)登记情况。登记在军人一方名下,还是配偶名下。(4)出资情况。是否使用军人一方住房补贴,占全部购房款的比重,剩余价款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支付o(5)房屋取得时间。军人一方婚期已获分配,还是婚内取得,是否存在随职级变动调整的情况。其中尤以军人一方婚前取得,去世后,非军人一方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使用部分军人住房补贴支付购房款且折抵非军人一方工龄较为复杂。从性质界定到出资厘清、份额划分等都颇为棘手。更鉴于军产房整体难以上市交易、价值评估,年代久远,取得时房屋市值更难以确定,使得涉军产房分割案件在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间观点不一、裁判标准差异较大。

二、如何分割军产房

军产房因与军人一方特殊身份紧密相关,在分割时,应依法确认军人一方的份额,尤其在军产房并非婚内分配、购房补贴也涵盖婚前时期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保障军人再婚前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性权益。目前,对于军产房的分割并无直接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处理军产房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如下思路:产权原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的军产房,因政策性房改而使用军人配偶一方的住房补贴购买取得产权后,在离婚、继承等分割时,由夫妻双方或继承人协议处理,并向军队管理单位报备;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结合房产来源、出资、军队职业折扣、夫妻双方军(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查明乔某住房补贴总颖以及购房使用额度,结合乔某不同婚姻阶段前后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确认两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补贴出资购房情况,在纯购房补贴出资购房比例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查明再婚共

同生活30余年,且宋某因购买军产房丧失了在本单位福利分房资格,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份额进行适当调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O

三、关于夫妻共有的特殊不动产的分割

除军产房这一特殊不动产外,北京目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还包括两限房、限竞房、共有产权房等,这些特殊房产的取得资质、上市时间、交易税费、产权份额等均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对于这些房产的分割需要审判者建立一种思维框架,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层层拆解,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依法将个人部分析出,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均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不动产如何具体分割进行了细化规定。实务中,甚至有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婚前一方支付大部分首付购买等复杂情形,在离婚分割时,需要考虑不动产购买时间、出资、还贷、登记、约定等不同情况,绝非一刀切对半分。同样,配偶一方去世后,继承其在夫妻共有的特殊不动产时,仍应遵循上述夫妻共有房屋处理规则,依法析清双方份额,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保护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琳谷文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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