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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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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
    日期:2023-09-07 点击:55次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老王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老王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 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
    日期:2023-09-03 点击:26次

    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 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姓名,离婚房产能平分吗?
    日期:2023-09-02 点击:70次

    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姓名,离婚房产能平分吗?法院为最大限度的兼顾公平,一般会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本案中,两套房屋均为刘某婚前全款购得,张某事实上对于房产本身的取得贡献不大,若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半分割。

  •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
    日期:2023-08-28 点击:54次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日期:2023-08-14 点击:23次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虽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应定性为对物权的权利推定,其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非终局、确定、不可推翻的,其意义在于通过登记对外公示权属状态并形成公信力;因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属性,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不应当作为甄别夫妻财产权利的唯一依据,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否则容易滑向极端,例如将婚内取得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日期:2023-08-05 点击:25次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3-08-05 点击:23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办理转移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受赠一方实际占有赠与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增值补偿如何计算?
    日期:2023-07-14 点击:81次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增值补偿如何计算?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或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 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复婚后又协议共有,为啥房子还是男方的?
    日期:2023-06-30 点击:38次

    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复婚后又协议共有,为啥房子还是男方的?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而自愿选择的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只能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选择,最终结果均是婚前或婚后财产要么归共同所有,要么归原权利人所有,故并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

  • 离婚诉讼中对不同所有权形态的房屋如何分别处理
    日期:2023-06-26 点击:40次

    离婚时,如夫妻双方对还没有取得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权属和分割发生纠纷,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离婚财产分割与确认之诉不同,并非以查明有关房屋上的权利内容和状态为审理方向,在不能对房屋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查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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